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1)包庇、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;
(2)向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,帮助其逃避查处的;阻挠、干预执法部门依法对产品、销售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;
(3)超过规定索取样品或者收费的;
(4)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的。
(1)包庇、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;
(2)向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,帮助其逃避查处的;阻挠、干预执法部门依法对产品、销售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;
(3)超过规定索取样品或者收费的;
(4)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的。